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定 义
第二章 总 则
第三章 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种类和功能
第四章 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购买
第五章 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
第六章 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退卡、延期、更换及收费
第七章 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购卡人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原则
第十章 附 则
本章程中使用的下述用语具有如下定义的或所指向的含义:
“本章程”指《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发卡企业”指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售卡企业”指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属下星美乐门店;
“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指由美心食品(深圳)有限
公司发行的、并由购卡人以预付费方式购买的、且仅限于在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属下星美乐
门店兑换使用的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为载体的实体卡,或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等
为载体的虚拟卡;
“购卡人”指购买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实际持有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在售卡企业消费使用的单位
或个人。
第一条 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为适应预付卡业务的发展,为顾客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所发行的预付卡。
第三条 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可在不同时期及不同地区可以就预付卡采用不同的卡面图案或 材质。
第四条 当购买或使用预付卡时,购卡人和持卡人已知悉并认可本章程的内容,并同意接受本章 程约束。发卡企业、售卡企业、购卡人、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预付卡的使用范围为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属下星美乐门店使用。
第六条 当预付卡为磁条实体卡片时。实体卡面值分别为 100 元,200 元,500 元和 1,000 元。 预付卡可以分次使用,但不可充值。当预付卡内余额为零时,由星美乐分店回收该卡。若持卡 人需保留此卡,需由星美乐分店剪角处理后方可交由持卡人保留。
第七条 预付卡不具备除在卡上指定门店兑换使用以外的功能。购卡人或持卡人不得利用任何形 式进行变相套现或透支。
第八条 预付卡为不记名卡,不挂失、不用于兑换或提取现金、不具有透支功能。卡内资金不产 生利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且不可向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进行转账或转移。
第九条 为保障购卡人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购卡人应在售卡企业购买预付卡。购卡人在售卡企 业外购买预付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应由购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购卡人可选择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认可的支付方 式在中国境内购买卡。预付卡将在购卡资金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正常激 活及提供给购卡人,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激活前为锁定状态,无法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预付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美心食品 (深圳)有限公司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二条 个人或单位一次性购买 1 万元(含)以上的,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应向售卡企业出示有 效身份证件,售卡企业应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 式。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 证、护照。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金额达人民币 5000 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 民币 5 万元(含)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 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对于个人和单位购买低于前述金额的也尽量采用非现金方式 进行。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 5 年以上。 购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购卡凭证,如发票、收据、交易小票等。
第十五条 预付卡在销售时可申请开具发票,售卡企业向购卡人或持卡人开具符合国家适用法律、 法规规定的发票。购卡人或持卡人在使用预付卡消费时不可开具发票。售卡企业提供的发票为 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统一为预付卡,开票金额与售卡企业实际收到的预付卡 销售款项一致。
第十六条 预付卡不收取制卡成本,根据第二十六条换卡的除外。购卡人对卡面有特殊要求需要 单独印制的,制卡费及定制费将另行协商收取。
第十七条 购卡人可以与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在购卡时签订《预付卡销售合同》。
第十八条 预付卡有效期为激活之日起三年。
第十九条 购卡人或持卡人可在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属下星美乐门店兑换使用,产品均以门 店菜单标示价格计算,并不与店内任何优惠共享。如预付卡有特别注明某些分店不能使用的, 则不能在该等分店使用。在结账时持卡人应向售卡企业的收银员出示预付卡,预付卡内可使用 的金额为卡的实际余额。预付卡可分次使用,收银员会在卡内扣除该次兑换的总金额,并在交 易小票列示卡片余额、有效期及本次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当预付卡余额不足以支付消费总额时,购卡人或持卡人可以先用卡内余额支付部分消 费金额,再用现金等其他方式来支付剩余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 若因预付卡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使用预付卡的,购卡人或持卡人应 采用其他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购卡人或持卡人可于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属下星美乐门店查询预付卡余额及交 易明细。
第二十三条 因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单方面终止兑付未到期预付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将向 持卡人提供免费的退卡服务,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 30 天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购卡人购买预付卡的数量、金额给予一定的优惠。 除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章程明确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外,预付卡不接受退卡,如有前述 情形,按照卡内余额并扣除购买折扣后的金额进行退款。如:500 元面值的预付卡,销售折扣 为 50 元,实际购卡支付金额为 450 元。购卡人退卡时,卡内余额为 200 元,实际退回金额为: 200-(200*50/500)=180 元。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章程明确规定的退卡情形的,退卡人必须向美心食品 (深圳)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预付卡时的发票、签收单、 签订的《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预付卡销售协议》、支付凭证及可以有效识别的预付卡,退卡 申请经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审核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提供 退卡服务并将款项转入退卡人的同名账户,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于预付卡,如因预付卡毁损或无法识别等原因造成无法交易或使用而需换卡的, 经发卡企业指定人员核实确为其所发预付卡且尚有余额,持卡人可在发卡企业指定的场所办理 更换,但应支付换卡手续费。预付卡的换卡手续费为每张每次人民币 10 元,直接从卡内余额中 扣取。自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将预付卡交付给购卡人之时起,预付卡的丢失、毁损等一切相关 风险转移予购卡人。购卡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预付卡导致预付卡污损、遗失、灭失的,应当自 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七条 预付卡在有效期届满后,预付卡将自动冻结并无法使用。发卡企业将于该到期日的 次月第一个工作日从该预付卡账户中扣除账户激活费和此次延期的延期管理费;账户激活费为 每次 10 元。延期管理费每月 10 元,扣除激活费和管理费后将延期 30 天。若在此次延期的到 期日预付卡账户内仍有余额,发卡企业将于延期后的到期日次月第一个工作日从该预付卡账户 中扣除第二次延期的账户激活费和延期管理费;账户激活费为每次 10 元,延期管理费每月 10 元。之后的延期期限、延期方式、账户激活费和延期管理费的计算与收取以此类推。账户激活 费和延期管理费将直接从该预付卡账户余额中扣取,直至扣完为止。
第二十八条 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调整预付卡 的收费项目、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应以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的最新公示为准。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或持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 购卡人或持卡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要求,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密,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售卡企业与购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同意。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使用预付卡的,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暂停该预 付卡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公示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应当按约定为持卡人提供服务。 (三)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应依法对购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有关部门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人与美心食品(深圳) 有限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 承担。 (一)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持卡人遗失、被窃或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因持卡人原因导致预付卡毁损 (三)持卡人因为超过有效期而没有及时行使的权利; (四)持卡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非法交易的; (五)因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怀疑预付卡被盗或被冒用等情形,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调 查相关情况,持卡人拒绝或不配合调查从而造成持卡人损失。
第三十一条 购卡人/持卡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按规定使用预付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二)知悉预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购卡人/持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购卡或充值时配合售卡企业进行相关信息的登记,购卡人应当 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 明文件购买预付卡。 (二)购卡人有义务在登记时提供自己的真实资料,并保证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 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同时,购卡人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 时更新有关登记资料。 (三)应妥善保管预付卡及其相关信息、交易凭证等,不应将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 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购卡人或持卡人承担。 (四)购卡人/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五)购卡人/持卡人购买预付卡的目的须为自行消费或赠与他人,不得用于销售目的,不得销 售预付卡。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若购卡人、持卡人或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 违约方进行改正,违约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若购卡人或持卡人因预付卡与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产生纠纷,首先由双方进行 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各项条款应与国家相关法律保持一致,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中各项规定执行,如果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售卡企业与购卡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另行约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十七条 购卡人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前,可自行登录网站 www.simplylife.com.hk 查询本章 程,并确认已经就本章程的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 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制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美心食品(深圳)有限 公司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及自身情况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美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星美乐相关网站 www.simplylife.com.hk 公示。修改后的章程自于公告之日起生效,请购卡人/持卡人自行到上述网站查询若购卡人/持 卡人继续使用美心深圳提供的预付卡,则视为其接受美心深圳对本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